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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驻防旗人的民间借贷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核心期刊网     更新时间:2018-05-10 12:32

摘要:清代驻防旗人的借贷问题,学界鲜有研究,但它却是一个常见而且重要的问题。驻防旗人的民间借贷包括旗人向民人放贷,贫困旗丁向旗城及附近的民人借款和旗营内部官兵之间的借贷往来等。民间借贷反映了旗人社会生活和民族关系的基本状况及其变迁。
  关键词:清代;驻防旗人;借贷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八旗驻防族群的社会变迁研究”(13BZS065)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3-0098-06
  清代驻防八旗,兵额几近清代旗兵的半数,他们携眷而来,聚族而居,在二百数十年的长期驻防中,成为各地特殊族群。驻防旗人日常生活中,借贷是一个常见问题。旗人的借贷,涉及八旗军队这一国家基石,受到清廷的重视。各地驻防旗人的借贷,主要有向驻防当局官方借贷和民间借贷。本文仅对其中的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讨论,官方借贷问题笔者已另撰专文,此不赘。驻防旗人的民间借贷,既涉及旗人日常习俗、行为,也涉及民族关系,在很多时候也与当局的政策紧密相关。其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旗人将兵饷等余钱向民人放贷,这种情况在清初驻防初设时期曾被作为影响民族关系的一个问题加以处理,此后或明或暗的仍然存在;二是贫困旗丁向旗城及附近的汉、回等各族商、民進行借款;三是旗营内部兵丁之间的借贷往来。
  一
  驻防旗人向当地民人放贷,主要发生于清初驻防初设时期,驻防八旗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驻防地,倚仗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地位的优势,藉放贷以增加收入,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民族关系的重大问题。因而,清初也曾将此作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进行处理。
  康熙时期,比较著名的是杭州驻防旗人向民间放贷,曾引起当地社会不稳,成为影响驻防旗人与当地居民民族关系的重大事件。杭州为最早设置驻防的城,旗民之间“初甚相安”。官兵初至,挟战胜之余威,手有余资,对民间放贷,引起旗民矛盾。“自放债之后,旗丁见利心粗,恣意盘剥,占店拆房,拥妻劫女,种种不堪,酿成大狱。”① “杭城生齿繁盛,百货杂陈,朝谋夕食,率皆揭赀贸贩。向驻防旗兵借贷,名‘印子钱’,一可至十,辗转盘剥,移旧翻新,以致营兵马化龙等殴官、殴民、酿成大狱”②。这里所谓的大狱,即指当时巡按王梁在杭州因处理借贷问题遭到旗兵辱骂并“毁坏伞轿”的事件:康熙二十一年王梁接到杭州商民控告,称当地土棍勾结旗人放债,折赎子女,当即将土棍等抓获。“忽出旗丁数百,出而辱骂,毁碎王梁之伞轿,几至激变。”幸得总督李之芳目击事件,下令捉拿旗丁马化龙等130余人,并“飞章入告”。康熙帝派大员赴杭州亲审大案,“将军马哈达不能约束兵丁,夺俸一年;毁辱道臣为首者置之法,余各鞭责有差。所放私债,照律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无过一本一利,仍追余利给主。”③“皇上特严首恶之诛。所欠,奉旨‘著将军、督、抚照市息算结’”,“兵民交哄,争若沸汤”④。康熙二十三年,新任巡抚赵士麟捐资助民还贷,旗人方面又“让利归本,本复减十分之六”,此事始得了结。旗兵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时有欺压当地百姓之事。⑤ 巡抚赵士麟曾会同旗营主官提审因欠债入狱之人,“见欠债到官之张云卿、钱顺甫,并被逼准折妻女之钱大功,一系豆腐生理,一系水菜生理,一系穷迫潜逃,其鸠形鹄面之状,惟行乞之儿,沟中之莩,可以比之,绝无人象,伤心惨目,不忍见闻。以此责偿,粉骨莫措,一二人如此,人人可知。”⑥
  与之相类的是同一时期苏州城驻防营的“满债”问题,清代笔记多载其事:顺治十六年,清廷设苏州驻防八旗。旗兵初来,多有骚扰,而民间有借债者,本息叠加,“偿之无已,名曰‘满债’”⑦。康熙初,韩世琦任巡抚,奏请移驻防于京口,下令紧急移防,不得停留,“预令欠户远逃,贴抚军封条于门,兵来索债见之,舍去,民赖以安。”⑧ 在清初统治未稳的背景下,驻防旗人向民间放贷,成为影响民族关系,进而动摇清廷统治的问题,韩世琦的处理办法也为后来文人们所津津乐道。
  康熙时期,驻防兵丁放贷问题并非是个别现象。杭州、苏州、镇江、福州和山西右卫等地均曾出现因放贷引发矛盾的事件。“向来驻防镇江、杭州、福建等处汉军官兵,皆恣意妄为,侵占廛市,擅放私债,多买人口”。⑨ 它表明驻防初设时期,兵丁经济状况尚属宽裕,其与当地人民时有矛盾。有时,这种矛盾甚至还很尖锐。“穷苦的汉人借贷后,无法按期还贷,于是,便利加利、利滚利,用不了多久,便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此,为了躲债,逃往他乡者有之;为了还债,倾家荡产者有之,卖儿鬻女者有之;被债主所逼,自杀身亡者也时有所闻。旗人放高利贷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一大公害,而且严重地损害满汉之间的关系。”⑩
  值得注意的是,如康熙帝所言,上述因借贷问题产生矛盾的,往往是驻防中的汉军八旗。镇江、杭州、福州、右卫等地,早期驻防均以汉军为主,这一时期也正是借贷矛盾的多发时期。满洲、蒙古旗人一般不事储蓄,亦不善计算,故多有因缺乏而向外借款,鲜有向外放贷的情况。而汉军旗人,既有旗人身份所带来的政治与经济优势,也有汉族人长于理财的传统,因而成为驻防地区放贷的主体。
  清初以降,驻防旗人生计普遍出现严重问题,多半已无钱向民间放贷,此类借贷事件较少发生。但这并不表明此类借贷就此消亡了,实际上,在各驻防地,放贷或小额借贷一直存在,只是由于其数量不多,影响不大,所以往往未见于记载。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见到若干旗民借贷纠纷案件的记录:
  第一起纠纷案件发生于道光初,为民人欠旗人债款引起的人命案。德州民人张林与驻防旗人傅崇信“交易有年”,“道光二年九月结算帐目,张林共欠傅崇信京钱□千七百九十二吊,写给凭帖四纸,约期三年十月初三日先还京钱五百吊,至三年十月初二日,张林因□期已届,而所备归还傅崇信二百四十两又经孙文学为青城县漕□韩尚跻借用,屡索无偿,不能另筹归还。”{11} 张氏多次请求延期还款遭到拒绝,傅氏声称如不按期归还就要报官,张林情急之下“掏刀自戕倒地”,后因伤死亡,张林之子张万选遂以死因不明进京控告,债务纠纷演变为一场人命案件。此案严格说来不算借贷,而是生意伙伴之间的往来积欠,但也是民欠旗债的一种情况。第二起事件发生于光绪十一年,成都驻防闲散旗人傅斗彬(即萌伦),因民人赖云浦欠钱三百文,于春节期间屡次催讨,正月初五路遇即讨要,至正月二十三日再次讨要,旁观者赖潮仁斥责傅不应在节日逼债,引起口角,傅斗彬“被赖潮芢与陈二憘砍刲伤后,夺刀将赖潮芢戳伤身死”。{12} 债务事件演变为人命官司。
撇开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不谈,就事件本身而言,显然都反映了驻防旗人向民人放债的情况。在长期驻防一地的生活中,旗人与民人之间难免产生来往与借贷关系。但此类借贷额度较小,所以较少见于记载。笔者在多次田野考察中,驻防旗人后裔也谈到此类往来,如荆州驻防旗人后裔曾向我们介绍:“旗人与当地民人友好往来也是一种普遍情形。如当时旗人普遍喜欢吃牛羊肉,在荆州南门外有个叫筲箕洼子(今名:新垸)的地方住着一批回民,养牛羊,经常卖给旗人。双方由于长期往来,关系不错,互相还有借贷关系。我父亲就说过曾陪人去回族家里讨债,当时人家没钱还,加上天色将晚,怕回营晚了受到处罚,就急忙赶回来了。”显然,此种“借贷关系”是常见情况,只是由于它不具备重要影响,所以未被史家所记录,而档案中的债务纠纷也是因为演变为人命官司,才被记录下来。
  二
  驻防旗人向民人借款,即旗人成为债务人,而当地民人为债权人的情况,较前一种借贷关系为多,其中的高利贷问题甚至被写进律例中。清律中,将“民人违禁向八旗官兵放转子印子长短钱”一项,与官员向旗丁放高利贷作为同等罪行处理 {13}。律例条款主要针对京师禁旅八旗的高利贷现象,而在各地驻防旗营,民人向旗人放贷也是一种常见现象,其中也不乏高利贷。
  民人向旗人放贷,情况较为复杂。在旗人方面,久驻一地,人口增多,限于规定又不能从事当兵以外的谋生活動,加上生活渐趋奢华,借贷难以避免。乾隆十五年湖广总督永兴奏报荆州地方,“满兵驻防日久,生齿日繁,渐习南方风气,婚丧费用、亲戚往来,每多浮费,钱粮之外,债负拮据”{14}。在民人方面,无论是商人放贷求利还是一般民间贷款,均认为旗人每月有固定粮饷,兼有旗营组织管束,借贷风险相对较小。“是时旗兵之钱粮生产,不次于房梁地土,俗云盖房有火烧,种地有旱落,不如旗兵钱粮之如‘铁杆庄稼老米树’然,故在环境上任何人皆不欲使旗兵何种经济上之困苦,一云借贷,则奋力借与,且有不胜欢迎之慨。惜旗兵人等初以小利为不介意,待诸集腋成裘,经济上则被受莫大之损失焉。”{15} 旗兵之借贷大抵如是。此处所说,当然是作者所在的京旗,但其借贷之情形,与驻防旗基本是一致的。
  此类借贷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民人向旗人小额放贷,是一种正常的债务关系。笔者在档案中见到两例此类债务纠纷案件的例子。第一例:乾隆十三年,山西右卫驻防发生一起民人与旗人债务纠纷案件,据刑部报告称:山西右卫驻防旗人关老四欠在旗内做奶茶生意的山东人王元十二文钱,“乾隆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王元向关老四索讨前欠,关老四答以迟日给还,王元坚执不允,关老四斥责其非,王元不服辄行詈骂,关老四手推王元,王元即揪扭关老四衣服,关老四气愤,不合用拳殴伤王元胸膛。”{16} 由于王元三日后因伤身亡,事件演变为人命案件。第二例:发生于乾隆十五年,与上一例有相似之处,西安驻防旗人梁大,因其叔等人与民人王朝相发生债务纠纷,将王朝相踢伤致死:“状招:梁大赋性愚鲁,罔知法纪,有晋民王朝相在伊对门开铺生理,素好无怨。乾隆十四年八月十三日,王朝相因梁大之叔梁六借银五两并代伊婿刘晏借银十五两,俱未偿还,是日傍晚往讨”。{17}双方争吵之中,梁大从外归来,听骂气愤,踢王肚脐左右两下,王于当日伤重身亡。在这一案件中,梁大之叔向在旗营内经商的汉民王朝相借银六两,其婿借十五两,数额不大,亦未说明利息多少,均属旗人向民人进行的普通借贷。
  满文寄信档中另有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乾隆二十七年,西安驻防披甲阿纳泰“欠民人张茂祺银两,使之该民人剥去其衣,阿纳泰被逼无奈,于抚台门前点炮具控”,此案是旗兵欠民人债务的典型案例,被债主剥了衣服,跑去巡抚衙门告状,却又不按告状程序行事,遭到严惩。重要的是,乾隆帝在给将军人等的信中,声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阿纳泰既欠其银两,伊追索欠银,他人岂可阻拦,即便剥去其衣,亦系追索欠银之故。阿纳泰既欲控告,亦应遵循礼法,辄至抚署点炮具告,殊属无礼妄为。”{18} 并没有对此类小额的民、旗之间借贷提出批评。理论上,普通的旗民借贷关系并不违法,也未受到禁止。
  旗人向民人借款,影响较大的并为法律所禁止的,是向驻地附近商铺借贷,而商铺与旗下领催等管粮人员勾结,高利盘剥穷苦旗丁。一个典型事件发生于乾隆十六年,京中风闻杭州驻防旗人因债务问题打砸当地商铺,致使商民罢市,下令追查。浙江巡抚永贵奏报中提到当地铺户向旗丁放贷盘剥之事:“杭城官巷口起至弼教坊止一带里许之内,为旗营出入地方。约计铺户二三百家,内有一种土棍积蠹开设小押各色之店,专为旗营穷兵质当家伙赊押什物而设。旗兵藉得暂通缓急,舍此不能他往。民人亦复从而居奇,任意重利盘剥,历久相沿已非一日。”此类小店专门针对驻防旗人典押物品,“惟小押店铺重利克剥,月利在五分以上,一月不加利银,即将原物扣绝,往往质押什物不数月而息逾于本,克剥穷兵,原系恶俗,违例多收,自应禁止”。{19} 此种民人商铺勾结旗下官员盘剥兵丁之事,由来已久,《大清律例》中早有关于借贷取利,月息不得过三分,违者重处的规定,清廷亦屡屡出示严禁,但有禁不止。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旗营机构,以旗营为单位向商铺借钱,摊扣全营官兵饷银用于还款,如黑龙江驻防旗营将当地各种大小事务,向旗内各佐领兵丁摊派,“借之铺户,而以兵饷偿之,谓之折子铺。折子云者,称贷之符契也。故每季兵饷不能满支,间有不敷扣项,仍须设法弥补者。”旗兵赖饷而存,却不能全额支领兵饷。而对于兵丁借款,利息极重,“三月借者,秋取六个月利。七月借者,亦取六个月利。……兵力日绌,未必不由于此。”{20}对兵丁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旗营附近商铺重利盘剥旗兵之事,京师旗营早已存在,乾隆以降,久已引起统治高层注意,并写进律例。乾隆七年议定,“民人违禁向八旗官兵放转子印子长短钱,并交通领催兵丁扣取钱粮者,照领催枷号七十五日之例,减等枷号四十日。”{21} 嘉庆十六年谕令中亦提及此种借贷的影响,“旗人率先豫借米铺钱文。至领米时,则由领催串通铺户汇总代领,克扣折算,及至甲兵等食米缺乏,又转向铺户按市价买用。”{22} 旗兵馈乏,先将饷米预支贱卖以应急需,到用度不足时又向店家“贵买”,生计受到很大影响。不惟京旗之中此类现象有禁难止,即各地驻防旗营亦长期存在。档案中见到杭州旗城外围有许多专门给旗兵放债的小店的记载,与此相类。直到清末仍能见到此类说法,如光绪三十三年,绥远城驻防将军贻谷还谈到兵丁因粮饷不能及时发放,不得不向当地商铺借贷的情况:“旗兵本无恒产,又不能出外营谋,专指月米生活,放一愆期,则指饷息借于铺户,奸商遂以重利盘剥,及饷到手,除还旧负,已无所余。故年复一年,困累至于此极。”{23} 奏中所说,旗丁因受到铺户盘剥而致贫,当然只是旗人贫困的原因之一,也并非其主要原因,但它却说明了直到清末,各地驻防旗人向商铺借贷受到高利贷盘剥的情况,是一直存在的。
此外,另一种借贷关系,则属于驻防官员向当地民人商铺勒索强借,已不在普通借款之列了。道光七年,御史举劾驻防锦州佐领扎勒翰,在当地多次诈索钱财,声名狼藉。近日又主导修复大佛寺,向当地商民摊派二三十万串之多。“嗣因物议沸腾,遂捏称所敛钱文,俱存该处会生店,且令本地人贺姓监工,以饰耳目,请一并查办等语。职官科敛讹借。大干例禁。”{24} 此案后经审理,“解任锦州驻防佐领扎勒翰与锦县典史俞一清,听从爱明阿等,向绅士商民劝捐修庙,虽讯无勒派侵肥情弊,究属不合,俱著交部察议。”{25}
  旗人向民人借款,既有一般民间交往的普通借贷,也有向商铺借高利贷的情况。对于前者,清廷一般漠然听之,而在驻防旗人久居一处,民族之间长期交往的情况下,此类借贷行为也无法禁止。在发生借贷纠纷时,清廷也承认民人债权的合法性。如乾隆五十六年,京师旗营马甲威灵阿赊欠民人李大钱款,李大赴营催讨,适逢威灵阿外出值班,李大吵嚷不依,骁骑校穆克登额下令将李拿至官厅责打,伤重身亡。乾隆帝得到奏报后指出:“马甲威灵阿赊欠李大钱文,许以十月初八日下晚清还。李大届时往取,其理本直,并非有罪之人。……乃刑部以索欠之李大,指为罪人。是该管官员袒庇于前,而刑部又袒庇于后,皆属非是。”{26} 在前述西安马甲阿纳泰的债务纠纷中,乾隆帝的态度也是如此,对催讨债务的民人权利给予承認。诚然,此类债务纠纷是驻防旗人与当地民人矛盾的一种反映,但它并不表示,驻防旗人与当地民人的民族矛盾是特别严重的,实际上无论哪个民族,民间借贷出现纠纷都是常见的情形。而旗人与民人之间的借贷是长期存在的,一般并未引起人们关注,只是出现了债务纠纷甚至成为人命官司时,才较多受到关注并留下历史记载罢了。对于后一种情况的借贷,即商铺以借贷形式盘剥旗人,尤其是与旗营官员勾结,用高利贷盘剥下层旗丁,清廷一贯地采取严厉禁止的措施,至于其能否完全禁止,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三
  旗营官兵之间的借贷,也是驻防旗人借贷中一种常见形式。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旗兵之间的相互借贷,一是官弁向兵丁放贷。
  旗内下层兵丁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常见的债务关系。康、乾以降,旗人生计日益困难,而驻防旗人尤甚,在物价增长而旗饷不加,人口增加而粮饷不变的情况下,旗人的生活每况愈下,借贷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同一族群内部,大家生活均不宽裕,偶尔互相周济,事在常理之中。
  档案中记录了几起驻防旗人内部借贷纠纷案件:乾隆中,张家口驻防发生了一起因债务问题引发的人命案件。驻防旗人托克托科因其堂弟拖欠同城旗人赫成阿债务,被领催齐格打了板子并上告到旗官处,对齐格心存不满,谈话中起纠纷,托克托科用小刀将齐格扎伤,后齐格因伤身亡。{27} 此案与前述旗民之间债务纠纷不同,是旗内官兵内部的债务纠纷,审理中可以看出,旗内兵丁间也多有债务问题,数额一般不大,多在一千钱到一千数百钱上下,催讨债务中,领催等下层官员也介入,甚至对债务人 “打了几板子”,斥责其不成事体等,此案中,托克托科与死者间并无债务问题,但死者以领催身份帮助催讨其堂弟的债务,争议中一语不合,被对方刃伤致死。乾隆末,伊犁驻防发生了一起因小额借贷引发的人命案件:“闲散德隆阿借给炮手察廉布四钱银两,德隆阿向察廉布索要时,因言语冲撞,德隆阿将察廉布扎死”。乾隆得报后,下令严查案情,“德隆阿不过一贫穷兵丁,有何能力借给钱银?该等之人均系年青人,谅必均有父母兄弟,察廉布借钱之事,伊父兄弟必定知情,保宁若传取伊父母兄弟及该营之人究讯,即可审得实情,断不致如此含糊不清。”{28} 最后查核情形,档案中并无记录,但从事情经过来看,无论背后是否另有了隐情,均是因借贷而起。
  另一宗案件也是旗下小额借贷纠纷所致:道光二十五年,密云驻防旗人六十四,醉后路过债务人家,乘夜吵嚷讨要钱、帽,因而起衅,砍伤债务人妻、子二人,其子后因伤身亡。{29} 这一案件中,所借款、物数额也很小,债权人醉酒闹事,酿成命案。还有一宗案件,则系赌债纠纷:道光末,密云驻防“富青阿系正白旗满洲燕喜佐领下人,拂銮系镶黄旗满洲苏博通额佐领下人,均在密云县驻防营内充当马甲,与已死庆寿同营居住,素好无嫌。”{30}三人聚赌,因赌债起衅,致死人命。《清实录》也记录了一条热河旗人的债务纠纷案件,道光二十四年,热河丰宁县巡检马铦“擅受旗人陈兰与佟浚争控钱债一案,任性偏断,几至酿成人命。”好在“争控钱债一案,系陈兰自扎肚腹,希图抵赖,旋即平复”{31},未酿成人命大案。此案亦属旗人间借贷纠纷,但限于资料,无法断定属于驻防旗人还是庄户旗人。
  无疑,驻防旗营内部,旗人之间的借贷是长期存在的,只是由于债务数额较小,不易引起关注。上述几起纠纷事件,是由于出现人命案件,才留下了历史记录的。
  旗内官员及掌握某种办事权力的吏员向兵丁放贷,基本是都是对兵丁的盘剥与压榨,是一种被严厉禁止的行为。雍正二年曾专门讨论过旗员向兵丁放贷问题,“管辖兵丁之员,乃有借放重利银两,每月支领钱粮之时,勒令清偿本利,以至兵丁生计匮乏,请严行禁止。”{32} 乾隆五年进一步确定旗员向兵丁放高利贷,按官职与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流放、枷责及鞭责之法。{33} 然而,借者自借,放者自放,有禁不止,旗内官弁公开或私下向兵丁放贷取利之事仍然时有发生。
  乾隆二十六年,吉林伯都纳驻防协领昂萨理,因配放高利贷遭到惩处。“昂萨理向兵丁放债,每一百两,在二季内共收本利一百四十两,且勒索兵民之事甚多,不胜枚举。”“昂萨理竟敢勒索兵丁什物,殊干法纪,且向兵丁放债,每一百两即扣取一百四十两,尤属无法。”{34} 这当然是典型的官员向兵丁放高利贷的行为。有些地方,晚清时期,掌握事权的官弁向兵丁放贷,是一种公开的,约定俗成的事情,如清末杭州驻防旗营中,具体经管领、发饷银的领催被称为“小泡”,“小泡儿是一种优差,因为从中可以克扣盘剥,放高利贷。旗人中家口多生活困难的,总是要寅吃卯粮,每月不到发饷时就要向小泡儿借支。借支是要计息的,到发饷时,本息照扣,扣去本息,所得已无几。这种高利盘剥是很残酷的。”{35} 广州旗人后裔曾回忆旧时旗营借贷的情形:“发了财的满族官吏和他们的儿孙,既限于禁令不能兼营工商业,也不懂得做生意,又不能买田置地当地主,那唯一的、而又是最好的办法,就是放高利贷,放高利贷的利息高,又凭着自己政治上的特权地位,不怕谁敢拖欠不还。当时满洲人放高利贷很出名,每月利息三分至五分,而且贷款时规定出门三个月利息,并先扣除了这笔息银。”{36} 这里所说的,是清末广州驻防汉军旗人向满洲旗人借高利贷的情形,反映了旗内官弁以借贷剥削旗内下层的情况。
上述三种借贷关系中,旗、民之间的借贷问题,无论是旗人放贷还是借款,均反映出驻防旗人与当地民人之间的关系。驻防初设时期,旗人以征服者的姿态入驻一地,此时旗人生计问题尚未完全显现,旗下兵丁手有余钱,向民间放贷,收取高利,造成恶劣影响。统治者和驻防当局不得不采取措施,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旗民纠纷,以维护清廷对地方的统治。雍乾以降,旗人生计问题逐步显现,驻防旗人尤甚,其生存出现严重困难,未再出现旗人向民间大规模放贷问题。驻防旗人向民人放贷或小额借款虽然仍然存在,多半是正常的民间往来,未引发重大事件。驻防旗人向当地商民借款中,值得注意的是,旗营周边汉、回各族所开设的小店,专门典押贫困旗丁物品,盘剥取利。这种情况与京师旗人遭受商人盘剥的情况基本一致,以至于引起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严厉禁止,但有令不行,此种情况直到清末仍然存在。旗营内部兵丁之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均为小额借贷。驻防旗营是一个由同质人口构成的小社区,内部借贷关系尤其是普通兵丁及家属间的借贷应该是一种长期合理的存在。官兵之间的借贷,尤其是官员向兵丁放高利贷,律有明禁,但公开和私下放贷仍然存在,对兵丁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档案资料所出现的,均为非常情况下的案件,惟其如此,此类事件方才进入了历史记录。三种借贷关系均应是驻防八旗借贷中长期存在的情况。
  总的来看,清代驻防八旗的民间借贷,是其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驻防八旗与当地居民民族关系的变迁。清初,驻防初设,旗人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当地,旗人在当地放贷,表明旗兵生活尚属宽裕,也反映出当时民族间矛盾的状态。高利贷的盘剥,加剧了旗、民之间的矛盾,因而引起统治者的关注。乾隆以降,民族矛盾渐趋缓和,旗人日益深陷于生计问题的困扰之中,就其主体的绝大部分而言,已无力对外放贷,旗民之间的借贷关系转而以旗人向民人借款为主,其中尤以围绕在旗营周边的商铺盘剥旗丁为突出现象。此种借贷长期有禁不止,从表面上说,一是旗内官弁与当地商人勾结,攫取兵丁钱粮的必然状态;二是普通旗兵在人口增长而兵额不增,物价增长而饷额不加情况下的自然选择。从根本上说,仍是旗制的问题,八旗驻防制度,限制了旗兵的谋生之途,才是这种状态的根源。官员富户对下层旗兵的放贷,总体上也是对旗兵盘剥的手段。至于长期存在的旗民之间、官兵之间及兵与兵之间的小额借贷往来,是旗人日常生活的反映。借贷问题伴随驻防八旗问题的始终,成为我们观察驻防旗人社会变迁的标志之一。了解这一制度的演变过程,对于我们深入考察驻防旗人社会变迁,多有裨益。
  注释:
  ①⑥ 张大昌:《杭州八旗驻防营志略》,辽宁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326、326—327页。
  ②④钱仪吉:《碑传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8、608页。
  ③⑤ 钟毓龙:《说杭州》,王国平主编:《西湖文献集成》第11册,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⑦ 陈康祺:《郎潛纪闻四笔》,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7—8页。
  ⑧ 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页。
  ⑨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7页。
  ⑩ 宿绍明:《西口八旗驻防志》,学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2—303页。
  {11} 琦善:《奏为审办德州民人张万选京控驻防旗人傅崇信索欠拒缓威逼伊父致死一案事》,道光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宫中全宗,录付奏折,档号:03—3726—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2} 丁宝桢:《题为审理成都驻防旗人傅斗杉等因索欠纠纷争殴伤毙赖潮芢等案依律分别定拟请旨事》,光绪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13150—0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3}{21}{3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9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420、420、417—418页。
  {14} 永兴:《奏为体察驻防旗兵生计技艺并请补放荆州驻防八旗协参领员缺事》,乾隆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宫中全宗,朱批奏折,档号:04—01—16—0033—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5} 芙萍:《旗族旧俗志》,《世界日报》1929年连载合订本,第6页。
  {16} 达尔党阿:《题为会审山西右卫驻防旗人关老四因债务纠纷殴伤王元身死等情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乾隆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4886—0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7} 陈弘谋:《题为审理西安驻防旗人梁大等因索欠纠纷伤毙客民王朝相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乾隆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4972—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8} 关孝廉、王小红主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3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461—462页。
  {19} 永贵:《奏为复奏办理杭州兵丁因口角细故与民人殴抢铺户竟至罢市一案情形事》,乾隆十六年七月初三日,宫中全宗,朱批奏折,档号04—01—08—0151—0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0} 西清纂、萧穆等重辑:《黑龙江外记》,成文出版社据光绪20年刊本影印,第161—162页。
  {22}{2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12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97、419页。
  {23} 贻谷:《奏为绥远城兵米积欠五月拟由奏留右翼押荒四成项下提还事》,光绪三十二年,宫中全宗,朱批附片,档号:04—01—03—0188—0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4}{25} 《清宣宗成皇帝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33、1184页。
  {27} 周元理:《题为审理张家口驻防旗人托克托科因债务纠纷扎伤同旗领催齐格身死依律拟绞监候事》,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7402—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8} 关孝廉、王小红主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24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407页。
  {29} 阿勒清阿等:《题为会审直隶密云县驻防旗人六十四因索欠钱帽起衅误杀乌尔棍德身死一案另行按例妥拟事》,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初五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11806—0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0} 阿勒清阿:《題为会审直隶密云县驻防旗人富青阿等赌博起衅谋勒庆寿身死一案依律分别拟斩绞请旨事》,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初五日,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档号:02—01—07—14407—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1} 《清宣宗成皇帝实录》第39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0页。
  {32} 《清世宗宪皇帝实录》第7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9页。
  {34} 关孝廉、王小红主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2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668页。
  {35} 张廷栋:《杭州旗营面面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辑部:《文史集萃》第7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209—210页。
  {36} 于城:《广州满汉旗人和八旗军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研究委员会:《广东文史资料》第14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64年版,第185—186页。
  作者简介:潘洪钢,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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