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言官在儒家思想新形态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接受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重视名节甚于生命,因此成为儒家纲常的坚强卫道士,为此不惜与皇帝产生剧烈冲突,虽杀身亦不少屈。
【关键词】明代 言官制度 谏官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电视连续剧《亮剑》中,楚云飞对投身抗战的原燕京大学学生赵刚说,自古以来“武死战,文死谏”,作为一介书生,应该在朝堂上发挥作用,而不是在战场上。楚云飞所引的“文死谏”,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相沿已久的政治制度,即言官制度。言官制度,说白了就是监察制度。所谓言官,是指拥有上疏言事和弹劾官员权力的官员,包括监官和谏官,合称台谏。监官就是职司监察的官员,主要秉承皇帝旨意监察各级官吏;谏官则是负责对君主的过失直言规谏、促其改正的官员。随着皇帝集权的强化,谏官制度自元朝以后便遭到虚置甚至废止。不过,监官却承继言官的传统,兼负谏官的职责。在明代,这种现象尤其明显。
明代言官由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御史两大块构成
明代未设谏官(补阙、拾遗、谏议大夫),但其监官系统比较发达,由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御史两大块构成,人数一般在200人左右。
六科给事中置于明洪武六年(1373年),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58人,不过历代根据实际需要有所增减。除都给事中为正七品外,其他均为从七品。六科给事中职司侍从、封驳、科参,辅助皇帝处理奏章文牍,稽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及百官事务。《明史·职官三》称六科“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六科的权力很大,通过“封驳”,可协助皇帝处理奏章,对六部及百司的奏章有封还驳回之权;通过“科抄”和“科参”,可以稽察六部事务;通过“注销”,可以督促六部和百司按期完成奉旨处理的政务。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别的衙门,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因此官员级别虽然比较低,但却没有上级衙门可以制约,便于有效地行使稽察职责。
御史隶属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为明代最高监察机关,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和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明史·职官志二》称,都御史职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十三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官;对大臣和百官的违法乱纪、因缘干进、结党营私行为进行监察和弹劾;还会同吏部对官员进行考核,会同刑部、大理寺对大案要案进行会审;并提督所属各道监察御史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加上南京都察院各道御史,共140余人。之所以人数众多,是因为任务繁重,不仅针对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十三布政司(省)展开监察,而且还要对内阁、六部、通政司、大理寺等各衙门展开监察。各道御史(如湖广道御史)并不只对本道(湖广)展开工作,还必须对其他各道事务乃至内阁、六部等各衙门事务上疏言事,或予纠弹。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众多人员中,只有少部分官员幸运地被朝廷委以“巡按”之名,巡行十三布政司进行监察。这十三位派往各省的“巡按监察御史”与在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有所不同,即被赋予了“代天子巡狩”地方的更大权力,对被巡按之省的官员及相关事务进行监察和处理,大事上奏皇帝裁决,小事直接处断,掌握了地方官员的命门,因此州县官员在巡按御史莅临时,“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需知知府一般为正五品官,而巡按监察御史则仅为正七品官员,后者官位虽不高,但权势很重。巡按御史不仅对本省的州府县官进行监察,对本省的高层官员也有弹劾监察之权。如正德四年,巡按湖广御史冼光,弹劾湖广镇守太监赵荣、巡抚都御史张子麟、参政王绶、都指挥使马武等二十九员失事之罪。可见其权力之大。
明代言官制度既具有专业性督察和通盘性监督并举的特点,又具有“位卑权重”的特点
第一,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明代没有设立专职“谏官”,只设立了“监官”。监官主要是针对大臣百官的一种监察机构,是皇帝加强皇权、维护政权运转的一种工具。虽然洪武间曾一度要求六科给事中对“主德阙违”进行谏诤,但六科给事中并非专职谏官,因此他们可以对百官进行严格的监察,但很难对君主的言行予以规劝和阻止。从《明太祖实录》记载来看,甚至少有给事中劝谏皇帝的情况。因此,明代的言官制度基本上未明确规定言官可针对皇帝进行劝谏、规劝、封驳和监察,与辽宋以前言官可以直接规谏甚至纠正皇帝决策的制度并不相同。张金鉴在《中国文官制度史》中指出:明给事中“无面折廷诤之威风,由言谏之官渐变为纠察之官,所谓封驳、注销、奏闻、弹劾者均不过代天子以察百事,乃其耳目手足耳,决不是以言谏天子、纠朝廷也”。这是明代朱元璋将皇权强化到极致的一种制度性反映。然而,一旦皇帝集权达到顶峰,就必然会回落和松弛,于是明代中后期的言官,便秉承言官的传统,逾制对皇帝进行婉言规谏甚至极言强谏,捍卫了言官直言强谏的传统。对于此种状况,明代中后期的皇帝也容忍了。这使得明朝的君臣关系,呈现复杂状态。虽然皇帝对言官(或所有官员)拥有廷杖的权力,但却没有压制住后者上疏谏言的行动。与此不同,清朝虽然没有廷杖制度,但却剥夺了言官抗议皇帝的权力。故明朝保持着对言官身体摧残的权利,而清朝保持着对言官精神禁锢的权力。
第二,明代言官(六科给事中、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对除皇帝以外所有大臣和官员拥有弹劾的权力。上至内阁首辅,下至州县官员,都受到言官的制约和纠劾。明代几乎所有内阁首辅都受到过言官的批评和纠劾,一旦受到言官的弹劾,首辅都得上疏向皇帝提出辞职,除非受到皇帝的挽留,否则便会黯然下台。世宗时严嵩专权20年间,言官不断对他进行弹劾和抗争,虽屡遭反击和迫害,仍然宁折不弯。嘉靖四十一年,御史邹应龙一举弹劾严嵩儿子严世藩,导致严嵩垮台,后者被逐回江西分宜老家,凄然死去。
第三,明代言官制度具有既“专”又“通”的特点。一般而言,六科给事中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督,属于专业性督察;督察院御史则对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进行监察,属于通盘性监督。这是大面上的专与通的结合。实际上,在六科和都察院中,也有“专”与“通”结合的特点。六科给事中虽然针对六部事务进行专门性监察,但也对其他事务进行通盘性的监督。如洪武间,工科给事中陈洽等人上疏称:如果大臣犯了重罪,虽蒙皇帝恩宥,上朝时不宜仍列本班,必须稍加降抑,以示劝惩。显然这不是对工部事务作监察,而是对刑部和礼部事务进行督察。在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中,也是专、通结合。各道官员表面上应对本道事务和官员进行专门监察,实际上却非常自由,可以对任何事务和官员进行纠察。下派地方的巡按监察御史,应该对所巡地方进行专门监察,但有时候也对其他省份乃至中央的事务和官员进行监察。如宣德二年,巡按广西监察御史汪景明便劾奏湖广都指挥张贵、鲁曾领兵赴交阯参战时,“缘途逗遛”的拖沓、避难行为。这是对其他省份的事件进行监察。因此,明代言官既有专业分工,又不受分工的限制,可以自由发挥纠弹和监察功能。而且,明代都察院与六科互不统属,可互相弹劾,彼此制约。如洪武间,六科给事中陈泰便劾奏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桂满“欺罔”,请置于法。这也越过了对六部监察的专业限制,而对都察院进行监督。
第四,明代言官制度具有“位卑权重”的特点。明代言官的两大主体——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均只是正七品官员,但却拥有对上至内阁首辅,下至州县官吏进行弹劾和纠察的权力。特别是六科,虽然官员品级很低,但却是个独立的机构,无上级机关掣肘,可以有效实行监察。明代言官之所以设计成位卑权重的模式,与传统言官制度一样,主要是考虑到监察的有效性,如果言官地位很高,他就会“爱惜羽毛”和“明哲保身”,不愿冒政治风险去监察他人,以免受到还击。地位低的言官,会在“赤脚的不怕穿鞋的”心理驱使下,孤注一掷地弹劾权臣,即使被贬也损失不大;若冒险成功,则一战成名,名利双收。明代统治者正是考虑到这种因素,故将言官设计成“位卑权重”的状态。
第五,明代言官在特殊意识形态支持下对皇帝进行劝谏和抗争。明代言官在儒家思想新形态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接受了“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重视名节甚于生命,因此成为儒家纲常的坚强卫道士,为此不惜与皇帝产生剧烈冲突,虽杀身亦不少屈。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即君主专制制度(上层建筑)、儒家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农本经济体系(经济基础)。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观念便成为历朝帝国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之所以被君主专制接纳成自己的意识形态,与儒家强调“尊君”,倡导“三纲”有关。然而,儒家思想与君主制度之间又有扞格,前者最终目的是建立“公天下”的“大同”社会,后者则始终维护自己“私天下”的“小康”社会。儒家与君主实际上是近期的同道人,而远期必然会分道扬镳。儒家与君主共同的执政理念是“民本”,当二者在执政理念和现实政策上发生分歧时,儒家便高举“道高于君”的大旗,决意要做“帝王之师”,指导皇帝在符合儒家思想的道路上前进。言官这时便会代表儒家和儒臣发声,对君主的“无道行为”和“悖民”政策进行劝诤和谏止。明代言官在程朱理学的支撑下,对明代中后期皇帝的荒唐行为进行激烈的抨击。这显然要冒极大的政治风险。如前所述,明代并未专设针对皇帝的“谏官”,然而监官却发扬劝谏的传统,主动承担了“谏官”的职能。世宗沉溺于修玄、斋醮和青词之事,置国事不问,御史杨爵便挺身而出,上书极谏,被下诏狱,虽备受酷刑,仍不为所屈。明神宗时,滥派宦官担任矿监税使,到全国各地肆无忌惮地额外征税,严重地冲击了当时正常的经济秩序,沉重地打击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于是言官奋起抗争,借对宦官的无耻行为的弹劾,对皇帝进行了少有的埋怨、劝谏甚至激烈批评。如万历二十八年,工科都给事中王德完弹劾税监陈奉四罪:欺君、盗国、虐士和殃民,借以敲打支持陈奉的神宗。万历二十九年,户科给事中田大益甚至直击皇帝,指出:“衅自上起者,难以忿心尤人,怒繇众积者,忌以谩词掩慝。今皇上嗜利心滋,满布狼虎,飞而食人,无有空处。使天下剥肤吸髓,剜肉刺骨,亡家丧身,掘冢剖棺,只充皇上私藏,而未曾锱铢佐国,而皇上所自知也!”。这种激烈的言辞,表明言官已无惧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做好了为道殉葬的心理准备。
明代言官的历史启示
明代未设谏官,只设监官,未从制度上将皇帝纳入监察范围,使皇帝滥权成为必然。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监察制度的设计要有“顶层设计”,顶层设计要从顶层开始,将顶层纳入制度监督的范围,不能留下死角。形成在制度面前人人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明代的六科给事中,针对六部的专门事务进行专业督察,虽然级别很低,但却是独立机构,不隶属任何机构,如此才能行使监察之权。我们今天在完善监察制度时,也应该让监察机构拥有独立的地位,不受上级机关的掣肘,更好地发挥监察职能。
明代言官制度确立以皇帝的意志为监察原则,中后期的言官则在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增加了“殉道”与“民本”的监察原则,并理直气壮地执行监察职能。明代言官在面对皇帝偏离儒家民本轨道时,不惜冒杀身危险,挺身而出,犯颜直谏,这对我们今天的监察人员做出了示范。今天也要确立最高的监察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民本位”原则,任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否则监察者就要实行监察和督察。监察制度的执行者,应该遵循共产党人“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优良传统,坚持真理,坚持人民本位,勇于纠正错误,改正错误,敢于与违背人民利益的贪腐行为作斗争。
为政者要有博大的胸怀,能够听取下面人的意见,甚至批评意见,需知“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的道理。明代言官的品级都比较低,今天监察官员的品级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有限。为政者不能因为他们级别比自己低就不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接受他们的监督。
明代言官制度,是君主与儒臣双方协商和博弈后建立起来的,由于缺乏人民群众的介入和参与,因此最终难以起到更佳的作用。当今,在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应该在设计监察制度时,引入人民群众的力量,对政府官员实行民主监督,有望克服传统言官制度的弊端。
(作者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