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唐代,作为商品贸易的场所——商贸市场,不是可以较为随便地设置的。唐朝规定,商贸市场的设置权归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权,并遵守“建城设市”的原则,由政府设置在城市之中。唐王朝还立法规定了商贸市场管理的具体细则,对市场商贸行为加以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唐朝 商贸市场 商贸行为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历史悠久绵长,在长时期的发展进程中,积累成就了高度发达的制度文明,有着堪称完善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体系,享誉寰宇。唐朝时期,中国制度文明已达至很高水准,尤其表现在国家制度建构与社会治理方面,是推动唐朝迈入中国封建社会鼎盛阶段的重要保障。
唐朝国家制度构建成就卓越,成果众多,商贸市场管理制度只是其中较小的一个组成和层面,但检视这一组成和层面,也可观察到其制度建构的健全与完备。
唐朝对商贸市场设置制度的明确
在唐代,作为商品贸易的场所——商贸市场,并不是可以较为随便地设置的。唐王朝规定,商贸市场的设置权归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权,并遵守“建城设市”的原则,由政府设置在城市之中。景龙元年(707年)十一月,唐中宗颁布敕令说“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明确规定商贸市场必须设置于县治和州治以上的城市中,即必须设置于政府官衙所在的县城和州城以上的城市中,县城以下的市镇或者乡村是不准设置的。在中国封建王朝国家时代,皇帝颁布的诏令、敕令是视同为国家法律的,即所谓“诏敕入律”。中宗敕令对于市场设置的规定,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制度。
按照这种法律制度,唐政府在京师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东都洛阳(今河南省洛阳市)以及地方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和县治所,均设置有一处或几处商贸市场,构成从京师、东都到地方的各级市场体系。不唯如此,各级市场的规划和建造权也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机构具体实施营建和管理,将商贸行为严格管控在各级市场之内,加以明确的空间限定。
京师长安城以方位设置有“东市”和“西市”两个商贸市场。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一书记载,东市和南市各占两个居民坊的面积,东西南北各六百步,四面各开二门,市场内设立有邸店(商店),货财多达220行,四方珍奇,皆所聚集。政府设有市署和平准署两个机构负责市场管理。西市遗址,经考古探测,发现呈长方形,南北长1031米,东西宽927米。北、东两面有宽约4米的夯筑围墙墙基。市内有南北向的和东西向的平行街道各两条,宽皆16米,四街交叉呈“井”字形,各通向四面的八个市门。井字形的四街将市区划分为九个长方形区域,每个区域的四周都临街,出售商品的邸店即设在各区域的四周。邸店是按照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分“行”排列的,共有220行,即有220种不同的货物分类区。井字形的中心部位,是市场管理机构市署和平准署的所在地。
当然,其他地方的市场不可能等同于京师长安的东市和西市,规划建造的规格和繁荣程度也不可能与二市相比拟,但由上所述不难看出,唐代商贸市场的设置、规划和建造,都是有着明确的制度规定的。
唐朝商贸市场管理体制的健全
商贸市场的设置、规划、建造权归政府所有,已如上述。唐代商贸市场的管理权也归政府所有,从京、都到地方都督府及州、县,唐政府设置了多层级的市场管理机构。
中央事务机关“九寺”之一的太府寺,设长官“卿”一人,官阶从三品,设贰官“少卿”二人,官阶从四品上,都是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在商贸市场管理方面,太府寺直接领导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四个市场的“市署”和“平准署”,“举其纲目,修其职务”,进行宏观掌控,并运用“度量”和“权衡”二法具体调控,是唐中央负责京、都市场管理的最高机构。太府寺太府卿和少卿之下,设有属官“丞”四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也都是有品级的官员。另设“府”“史”“计史”“亭长”“掌固”等若干人,是无品级的吏职。无论是有品级的官员,还是无品级的吏职,均有具体职掌,分工明确,协同工作。
京师长安东、西二市及东都洛阳南、北二市,各设有市署和平准署,是为京、都四市署和平准署。市署,设长官“令”一人,从六品上;设贰官“丞”二人,正八品上,“掌百族交易之事”,负责市场交易、市场物价和度量衡器等的管理。平准署,设长官“令”二人,从七品下;设贰官“丞”四人,从八品下,“掌供官市易之事”,负责官府所需物资的购进和所余物资、没官物资的卖出。市署和平准署,还设有“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职,同样具有职掌具体、分工明确的特点。在太府寺领导下,京都四市的市署和平准署对京都商贸市场进行具体管理。
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普遍设置长官“市令”具体管理地方市场。大、中、下都督府以及州府中的上州,设市令一人,皆为从九品上,另设“丞”“佐”“史”“帅”等吏职几人。中州、下州及诸县,亦设市令一人,但无品级,也有相关吏职设置。地方府、州、县市令的共同职责是“掌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负责管理市场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
综上可知,中央太府寺与京都市署、平准署,具体负责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的商贸市场管理,地方都督府和州县政府的市令,则具体负责地方商贸市场管理,形成了健全的商贸市场管理体制。
唐朝商贸行为管理细则的完备
唐王朝还立法规定了商贸市场管理的具体细则,对市场商贸行为加以规范化管理。
市场启闭管理。各级市场作为政府特别规划设置的商贸区,四周筑有围墙或围篱。唐律规定不得越度或侵坏墙篱,否则要处以杖刑七十。所有人员必须经从市门出入各级市场。市门又有“门禁法式”,启闭有制——“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对开启和关闭市场的时间有着严格限定,只准许在正午至傍晚之前进行商贸交易。唐律还规定,有关市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时上锁关闭市门和按时开锁开启市门,若违制擅自开闭市门,要处以杖刑七十;若应上锁关闭市门却不用管键,或应开锁开启市门却不用钥匙,而是毁坏管键而开或偷盗市门钥匙,则要处以杖刑六十或笞刑四十。
入市商品质量、规格的管理。唐制规定,“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规定弓、矢、长刀以及缣帛布匹等产品,要严格按照“官为立样”而生产。官为立样可理解为政府规定的标准样式,产品达到了官样标准,达到了规定的质量和规格,才能入市进行贸易。弓、矢、长刀的生产,更严厉一些,还规定要在这些产品上镌刻生产者的姓名,这是因为这些产品属于兵刃兵器,不得超规格生产,若发现违规产品,便于通过镌刻的姓名追责治罪。对缣帛布匹等产品,则“有长短、广狭、端匹、屯綟之差”,同样有严格的质量规格标准。若在市场内出售“行滥”“短狭”的产品,即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要处以杖刑六十,其中获赃利多的,要按“盗贼罪”从重治罪。市场管理人员如果知情而不处罚,则与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同罪,一并处罚。
度量衡器的管理。商贸市场所用度、量、衡器有统一的标准。唐律规定,每年八月,对度量衡器进行“平校”即校正,加盖官方印署后方准使用。度量衡器的平校权和印署权明确归政府所有,京师市场所用度量衡器,要到太府寺进行平校,其他地区市场所用度量衡器,要到各地政府部门进行平校。平校工作由校勘官吏负责,并有监校官吏监督。若校勘官吏平校“不平”,即校正工作没有做到标准,要处以杖刑七十。若监校官吏没有发现,要处以杖刑六十,若监校官吏知情而不报,则一样处以杖刑七十。
分行列肆管理。市场内出售商品的各种不同的“行”,是按照商品种类的不同而区分的。前文已述,长安东市和西市均有220个行,即有220个商品种类区。每个行内,再“陈肆辨物”,即进一步地陈列店肆。店肆又称邸店,就是说每个行内再进一步区划陈列多个店肆,似今天的商店。陈列的具体方法是“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迩也”,就是以商品名相近则相远、实相近则相迩的办法陈列店肆。这种“分行列肆”的权力,属于各市场管理机构,由它们具体分列实施。每个店肆要“立标”,即“每肆立标,题行名”。“标”又称“标牒”,各市场管理机构要在标牒上题以“绢行”“布行”“鞋行”“米行”“肉行”“鱼行”“铁行”之类的不同行名。
市场物价的调控与管理。各级市场管理机构要对市场内出售的每类商品,按精、次、粗的质量高低,依照市场行情,制定出“三贾时估”,又称“三等时价”,以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这三等时价,每隔十日,制定调整一次,并造为账簿,以此来指导和调控市场物价,即所谓“三贾均市”,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遣评物价”制度。唐律规定,“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责令市场管理机构要客观准确地制定三等时价,做好工作,若营私舞弊,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则论以贪赃罪。
行头管理。市场内各行有一人担任“行头”,是本行的头目,由市场管理机构指定本行中财力殷实的商人担任。行头受政府的支配,协助市场管理机构工作,帮助稳定市场物价,检举市场不法行为等。行头若工作不力,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则要“重加科罪”,即从重予以处罚。
市籍管理。市场管理机构为在市场内列店肆经营的商人建立专门的户籍,称为“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商人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差以徭役的依据等,加强对这些商人的人身编制和直接控制。
市场秩序管理。一是严禁“卖买不和,专略其利,障固其市”,即严禁强买强卖,垄断市场,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二是严禁“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故意制造混乱,破坏市场秩序。三是严禁在市场内“投匿名文书”,或“纵为奸言”,进行非法活动和制造流言蜚语等。
唐朝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优长与缺陷
由上所述,不难发现唐朝商贸市场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特点:其一,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商贸市场的设置、规划、建造、管理权,均归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权。其二,遵守“建城设市”原则,商贸市场必须设置在县治、州治以上的城市中,是政府特别规划的一个商贸区域。其三,从京师长安、东都洛阳直至地方州县,设置有多层级的市场管理机构,商贸市场的管理体制健全。这一管理体制也有其自身特点,即各级市场管理机构均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唐王朝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成分。其四,各级市场管理机构职掌明确,按照完备的商贸市场管理细则,对市场商贸行为加以制度化和组织化规范,维护市场正常贸易秩序。其五,各级市场管理机构的官吏,要遵照法律和制度进行认真管理,若有违法犯罪,则从重治罪。这些特点,反映了唐王朝对于商贸市场管理的高度重视。
今日观察,唐朝商贸市场管理制度有其制度优长,也有其制度缺陷。优长表现在:一是商贸市场管理制度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是最高层次的国家正式制度,也体现了制度高度。二是商贸市场管理的体制健全,进行管理的具体细则完备,体现了制度内容的完善、明确和丰实,不是什么“空制度”。三是市场管理细则,诸如市场启闭、入市商品质量规格、度量衡器、分行列肆、市场物价调控与管理等,具有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行政管理的合理性。这些职能,在当代社会也是正当的政府职能。缺陷表现在:一是商贸市场只设置于县治、州治以上的城市中,商贸时间限定在中午至傍晚以前,市场在空间和时间上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局限性,显然不利于商贸行为的充分进行,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二是遵守“建城设市”原则,商贸市场设置是城市统治的产物,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市场的设置、规划、建造、管理权均为政府权力,突出体现了政治权力对商贸行为的缜密控制,也决定了市场的“官市”性质。在这种官市里,商贸行为易被政治所扭曲,经济规律易被行政所干扰,不可能真正遵循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法则,也就不可能真正促进商贸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召集人项目“汉唐时期制度构建与国家治理”(项目编号:IFYT170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玉峰:《论唐代市场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6期。
②梁中效:《唐长安西市文化述论》,《唐都学刊》,2011年第5期。